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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經能字第10204607270號
 
修正「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五

部  長 張家祝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五修正規定

二、 競標對象與免競標對象: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參與競標作業,且單一申請案以五千瓩為上限:
 (一) 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三十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二)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置申請案。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民間廠商承租或有權使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且當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適用本款規定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五千瓩之設置申請案,全國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三萬瓩。
 (四) 國營事業設置申請案且當年度適用本款規定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五千瓩者。
 (五) 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之設置申請案。
 (六) 設置於住宅建物一瓩以上不及一百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七) 設置於離島地區之申請案。
 (八)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核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案。
 (九) 經行政院核定之地層下陷區設置太陽光電專案,且當年度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一萬瓩。
 (十)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有義務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瓩以上不及一百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前項當年度免競標核可同意備案容量達年度免競標推廣目標容量時,本部(能源局)得停止受理同意備案申請。

 三、 各年度推廣目標量、競標容量上限與時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五、 競標方式:
 (一) 參加各年度各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檢具當期標單(如附件一)置入內標封(如附件二)彌封、保證金憑證影本(如附件三)、併同前點應備文件置入外標封(如附件四)彌封,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應備文件及標單一經寄達或送達後,除應備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外,標單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 前款各期競標採分期投送標單,投送非當期標單者或標單期別未填寫致無法辨識者,非當期標單或無期別標單無效,當期標單仍有效。
 (三) 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部(能源局)不另行通知。
 (四) 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但當期未得標者,得於次期收件截止日前投送次期標單,參與次期競標。
 (五) 應備文件內容未變更並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者,得保留當年度各期競標資格;變更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六) 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七) 各年度各期競標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各期累計得標容量達當年度競標容量上限時,即停止當年度競標作業,當年度未得標者駁回申請。
 (八) 投標後欲撤回當期競標申請案,應於當期開標日前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撤回之申請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逾期未寄達或送達者,視為未撤回。

 八、 決標方式
 (一) 開標時競標者得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附件六)出席開標現場。
 (二) 各期標單由本部(能源局)開封後,依其裝置容量級距,按各級距內折扣率由高至低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 依申請案裝置容量級距區分下列四級距:
 (1) 第一級距為一瓩以上不及一百瓩屋頂型。
 (2) 第二級距為一百瓩以上不及五百瓩屋頂型。
 (3) 第三級距為五百瓩以上屋頂型。
 (4) 第四級距為地面型。
 2、 第一級距先行選取,第二級距次之,依此類推,以各該級距之當期合格投標件數折扣率較高之百分之六十為得標案件;件數之百分之六十,非整數時採無條件進位。
 3、 各級距未達三案時,取折扣率最高者得標。
 4、 依級距順序與折扣率高低依次選取,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年度競標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超過部分,以一千瓩為限。
 (三) 競標者折扣率相同,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四) 年度剩餘容量在一千瓩以下時,不再辦理次期競標作業,該剩餘容量併入當年度免競標容量。

第六點附件五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保證金

裝置容量級距    應繳保證金(新臺幣)

 1瓩以上不及100瓩     二十萬元
100瓩以上不及200瓩   四十萬元 
200瓩以上不及300瓩   六十萬元
300瓩以上不及400瓩   八十萬元
400瓩以上不及500瓩   一百萬元
500瓩以上                  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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